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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

发布时间:2026-03-30 22:15:34 | 浏览:945

  关于印发《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门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关于国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(局)、建立基本发展改革委、药物意物价局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实施监察厅(局)、部门财政厅(局)、关于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建立基本商务厅(局)、药物意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制度中医药局:

 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,实施卫生部、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关于国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建立基本监察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商务部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中医药局制定了《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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